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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4]第20号)

发布日期:2024-11-24 16:42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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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林草罚决字[ 2024]第20号
处罚名称 新疆中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草场一案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5日,核查发现新疆中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巩乃斯镇巩乃斯郭楞村东归第一村停车场项目施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草场。
处罚依据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限期责令整改
处罚内容 1,1069.3元罚款(壹仟零陆拾玖元叁角)。
2、责令恢复草原植被。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疆中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