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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静 林罚决字【2024】第3号)

发布日期:2024-03-29 11:34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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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乌鲁木齐铠甲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江平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南路188号亚中机电市场附25D号

经依法查明,单位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赛汗托海村策大雅K61地段开都河右边往里700米左右未办理林草部门的占用草地手续修建便道,修建料场,违法使用草场面积为(17.621,坐标点:1)坐标点:320224、46977752、2、坐标点:3202234697781

3、坐标点:3196494695806.4、坐标点3196544695800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察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17.621×262.08元(一等二级)×8倍的罚款=36944.89

2责令你单位在植被恢复方案期限内恢复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和静县财政局银行账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静县人民政府或者和静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直接向和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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