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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静 林罚决字【2024】第5号)

发布日期:2024-07-27 11:37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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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托木尔巴图

工作单位牧民 现住址哈尔莫敦镇乌拉斯村1组。

经依法查明,你2024年4月9日,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巡逻时发现铁木尔巴图在小山哈尔莫敦镇夏季禁牧草场内放牧270只羊。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察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按标准畜每只(头)处五元处罚270()只×每只5元=处罚1350元

2.责令限期整改。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和静县财政局银行账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静县人民法院或者和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直接向和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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