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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静林罚决字[ 2024 ]第2号

发布日期:2024-03-03 17:16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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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和静县赵志刚机械租赁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2652827MA78UK1L3L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性别出生年月1977年1月24日单位地址和静县赵志刚机械租赁部

经依法查明,和静县阿拉沟乡乌拉斯台察汗村乌尉6标段未办理林草部门的占用草地手续挖水池,违法使用草场面积为(10.075坐标点:1)坐标点:485729.9764755659.0402、坐标点:485740.4784755642.013

3、坐标点:3196494695806.4、坐标点3196544695800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察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10.075×148元(二等二级)×8倍的罚款=11928.8元。

2责令你单位在植被恢复方案期限内恢复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州林业和草原局或者和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和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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