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和静县赵志刚机械租赁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2652827MA78UK1L3L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性别男出生年月1977年1月24日单位地址和静县赵志刚机械租赁部。
经依法查明,在和静县阿拉沟乡乌拉斯台察汗村乌尉6标段未办理林草部门的占用草地手续挖水池,违法使用草场面积为(10.075亩)。坐标点:(1)坐标点:485729.9764755659.0402、坐标点:485740.4784755642.013
3、坐标点:3196494695806.4、坐标点:3196544695800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察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10.075亩×148元(二等二级)×8倍的罚款=11928.8元。
2,责令你单位在植被恢复方案期限内恢复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州林业和草原局或者和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和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