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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7-12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处罚案件公示台账

发布日期:2025-01-03 11:37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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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和静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时间:2025年1月3日                                                                                                            

序号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没收非法财物货值(万元)

案件货值(万元)

估算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案件领域

立案日期

结案日期

备注

1

静农简罚〔2024〕4号

当事人扎衣尔·沙来衣木拖拉机未审验案

扎衣尔·沙来衣木

2024年7月5日,和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哈尔莫敦镇执法检查时,在觉伦图尔根村4组路段发现扎衣尔·沙来衣木开着新28-96337路通454型拖拉机行驶,经执法人员调查此拖拉机未审验,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规定。

2024.7.8

0.01

0

0

0

0

农机

2024.7.8

2024.7.8

2

静农罚〔2024〕3号

当事人哈衣娜尔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哈衣娜尔

当事人哈衣娜尔于2023年8月21日,将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鸿雁街道办事处天山区康盛二街八巷50号养殖户旦马别克·铁列汗的140只山羊装到自己的货车上,新ML7Y18,拉运到新疆巴州和静县乌和牧场后,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事人哈衣娜尔的其他行为,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

2024.07.23

0.1

0

0

0

0

畜牧

2024.7.10

2024.7.23

3

静农简罚〔2024〕5号

齐宝龙未按规定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案

齐宝龙

2024年8月26日,和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乃门莫敦镇执法检查时,在古尔温苏门村二组农户齐宝龙种植的辣椒地埂上发现大量的农药废弃包装废弃物,且未按规定回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4.8.26

0.02

0

0

0

0

农药

2024.8.26

2024.9.6

4

静农简罚〔2024〕6号

艾海买提江·牙生江未按规定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案

艾海买提江·牙生江

2024年8月26日,和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哈尔莫敦镇执法检查时,在夏尔莫墩村1组农户艾海买提江·牙生江种植的辣椒地附近发现随意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且未按规定回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4.8.29

0.02

0

0

0

0

农药

2024.8.29

2024.9.6

5

静农简罚〔2024〕7号

当事人吾斯曼·塔什无拖拉机驾驶操作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案

吾斯曼·塔什

2024年9月6日,和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和静县乌拉斯台农场十字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吾斯曼·塔什驾驶操作沭河354型车牌号为新28-72317拖拉机,执法人员向他索要驾驶操作证时,当事人吾斯曼·塔什无法提供。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需经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和操作证后,方可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的规定,立案调查。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第四款 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规定。

2024.9.6

0.02

0

0

0

0

农机

2024.9.6

2024.9.9

6

静农罚〔2024〕4号

当事人恩特马克·加来里别克未取得采集证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草)案

恩特马克·加来里别克

2024年9月5日,和静县公安局将当事人恩特马克·加来里别克涉嫌未取得采集证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草)案移交和静县农业农村局。经调查,当事人恩特马克·加来里别克于2024年7月初,在和静县巴音郭楞乡库克乌苏村浩顿萨拉沟山坡阴面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草)3千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伐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的规定。
予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的规定。

2024.9.24

0

0

0.688

0.688

0

植物

2024.9.9

2024.9.25

7

静农罚〔2024〕8号

当事人乃斯尔拉·孜比布拉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羊)屠宰活动案

乃斯尔拉·孜比布拉

2024年10月2日,和静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与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环大队在哈尔莫墩镇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前山加油站附近的孜拉力快餐店内存在未挂扣卡环和无检疫印章的2只羊,经快餐店负责人陈述,该羊肉是哈尔莫墩镇乃仁哈尔村村民乃斯尔拉·孜比布拉在自家屠宰后向他们餐厅提供的;2024年10月3日,和静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热阳古丽·阿布力孜、新毕力克到哈尔莫墩镇乃仁哈尔村3组132号乃斯尔拉·孜比布拉供述的屠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用砖做成的约4平方米的屠宰平台1个、铁制挂肉架(带挂钩)2个、黄色冰柜1台、电子秤(手持电子秤1个)2个、插板1个、小工具柜1个、圆形案板1个、大铁盆1个、食品塑料袋约20个、带血迹的衣服2套、大量血迹、大量动物内脏以及羊皮2张。当事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第二款 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规定。予以立案。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从重处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

2024.9.16

0.65

0

0.1

0

0

畜牧

2024.10.8

2024.10.18

8

静农罚〔2024〕9号

当事人牙生·阿不来提衣运输继续饲养的畜禽(山羊)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牙生·阿不来提

2023年10月7日,当事人牙生·阿不来提将新疆伊犁州新源县那拉提镇那拉提村的65只羊装在车牌号为:M08R90的货车,运输至新疆和静县和静镇泓腾农牧生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牛羊肉定点屠宰厂,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予以立案。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

2024.9.30

0.1

0

0

0

0

畜牧

2024.9.20

2024.9.30

9

静农罚〔2024〕10号

当事人史风兰辣椒检出禁限用农药毒死蜱案

史风兰

2024年8月13日,和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巴润哈尔莫墩镇阿尔勒村1组村民史风兰蔬菜大棚监督抽查辣椒,2024年9月13日,和静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检测中心检测出当事人史风兰种植的辣椒使用禁限用农药,经检测毒死蜱超标。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予以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024.10.27

0.2

0

0

0

0

农产品

2024.9.28

2024.10.31

10

静农简罚〔2024〕8号

当事人阿力木江·买买托洪无拖拉机驾驶操作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案

阿力木江·买买托洪

2024年10月2日,和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和静县乌拉斯台农场番茄厂南边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阿力木江·买买托洪驾驶操作东风300型车牌号为新28-46262拖拉机,执法人员向他索要驾驶操作证时,当事人阿力木江·买买托洪无法提供。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需经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和操作证后,方可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的规定,予以立案。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第四款 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规定。

2024.10.3

0.01

0

0

0

0

农机

2024.10.3

2024.10.3

11

静农罚〔2024〕12号

和静县泽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和静县泽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李元成

2024年10月15日,和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和静县泽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检查时,发现和静县泽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辣椒和白菜时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随后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静农责改〔2024〕7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     
2024年10月29日,和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合作社问题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和静县泽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没有完全按照规定落实整改措施,当事人销售的辣椒和白菜时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三十九条 的规定,予以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规定。

2024.11.7

0.05

0

0

0

0

农产品

2024.10.29

2024.11.13

12

静农罚〔2024〕13号

和静县顺丰草莓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和静县顺丰草莓专业合作社

贺大刚

2024年8月14日,和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和静县顺丰草莓专业合作社检查时,发现和静县顺丰草莓专业合作社销售葫芦瓜、豇豆、黄瓜和茄子时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随后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4年10月29日,和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合作社问题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和静县顺丰草莓专业合作社没有完全按照规定落实整改措施,当事人销售的豇豆、黄瓜和茄子部分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销售的葫芦瓜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和静县顺丰草莓专业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立案。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

2024.11.7

0.05

0

0

0

0

农产品

2024.10.29

2024.11.13

13

静农罚〔2024〕14号

当事人乔力德白克·阿依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牛肉)案

乔力德白克·阿依木

2024年10月30日,和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和静县和静镇东风林场新区681号院内正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牛肉。执法人员巴哈尔古丽、金花在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发现半头牛肉、牛皮1张、杂碎、大量的血迹、电子秤1个以及挂肉架1个。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乔力德白克·阿依木索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时,乔力德白克·阿依木无法提供,并称自己宰了1头牛,一半自己在家吃,一半准备卖出去生活用,未经过检疫,未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予以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的相关规定,适用较轻处罚情节,“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的规定。

0

0.16

0

0

畜牧

2024.11.04

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