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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9-26 10:07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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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制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妥善解决病死畜禽污染环境问题,从源头上遏制病死畜禽乱放现象和流向市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私屠滥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畜禽私屠滥宰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严格执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除定点屠宰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外),鼓励个人自食自宰的畜禽在定点屠宰场所进行屠宰。

2、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确保我县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加强对畜禽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抵制、监督及举报。

3、各超市、肉店、商铺、摊点不得经营非定点企业屠宰的畜禽产品,经营的产品应附有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标志。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证章不全的畜禽肉产品。

二、严格执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

1、严厉打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及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控动物疫情发生和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的要求。第五十八条: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2、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的处罚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立案查处。不按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的或者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行为,导致动物疫情发生、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联合对全县域内私屠滥宰以及收购、贩卖、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立案查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畜禽产品,不能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不能随意丢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共同维护全县食品安全。如发现私屠滥宰行为,请及时向农业农村局举报。

举报电话:0996-5022127

和静县农业农村局宣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