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没收非法财物(万元) | 案件货值(万元) | 案件领域 | 结案日期 | 备注 |
1 | 静农罚〔2024〕3号 | 当事人哈衣娜尔·桑斯巴衣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哈衣娜尔·桑斯巴衣 | 2023年8月21日,将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鸿雁街道办事处天山区康盛二街八巷50号养殖户旦马别克·铁列汗的140只山羊装到自己的货车上,新ML7Y18,拉运到新疆巴州和静县乌和牧场后,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哈衣娜尔·桑斯巴衣处1000元罚款。 | 1、处以当事人哈衣娜尔·桑斯巴衣处1000元罚款。 | 和静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0日 | 0.1 | 0 | 0 | 0 | 畜牧 | 2024年7月23日结案 | ||
2 | 静农(农机)简罚〔2024〕4号 | 扎衣尔·沙来衣木拖拉机未审验案 | 扎衣尔·沙来衣木 | 2024年7月5日,12时 00分在哈尔莫敦镇觉伦图尔根村4组路段,扎衣尔•沙来衣木开着新28-96337路通454型拖拉机行驶,没审验。当事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列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第(二)款规定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扎衣尔• 沙来衣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当事人 扎衣尔•沙来衣木100元的罚款。 |
1、处以当事人 扎衣尔•沙来衣木100元的罚款 | 和静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8日 | 0.01 | 0 | 0 | 0 | 农机 | 2024年3月8日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