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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1-14 12:50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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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关于下放(调整)会议代理记账业务等审批事项的通知》(巴政办发〔202043号)文件,作为审批管理执行依据,《自治区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加强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党农领办〔202246号)以及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落实职责要求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居住权益,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源头,也是至关重要的基础环节。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民委员会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建立健全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1.和静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使用权抵押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手续和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和规划许可、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以及宅基地确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3.其他有关部门宅基地审批管理涉及交通干道、林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城市规划区村庄执法、落实经费等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庄规划的编制、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成立35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职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要在便民服务中心单独设立农村基地管理服务窗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农村经营管理、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民委员会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并纳入村规民约,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其他成员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政策移交及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将有关许可事项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切实提高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队伍的政策水平与业务能力。对于202011日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邻里权益纠纷、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问题及信访案件,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对于202011日后新产生的农村宅基地有关问题,由县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情况复杂的,要区分问题产生根源、事项类别、发生时限,采取联合办理等方式稳妥解决。

二、严格贯彻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的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和静县规定的标准。1987年至2007年,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不超过800平方米/户;2007年以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不超过600平方米/户,占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户。202073日后禁止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上建房。农村住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米(三层),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用地面积的50%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农房住宅设计的建筑风格、色彩、高度要符合《村庄规划》,保证村庄整体风貌协调统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优先利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未利用地,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不得占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和指导宅基地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集中联合办公,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管理各项工作责任。

(二)规范优化审批流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在窗口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要在1个月内研究出台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并明确人员,落实工作场所,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其他成员单位备案。

(三)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QQ、微信、抖音、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依法依规用地建房和保护耕地的意识,建立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落实保障条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培训学习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颁证全过程除了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

(五)强化工作考核。县政府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不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附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农村宅基地审批资料清单

附图


和静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