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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7-18 11:30 来源: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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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导致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做好各项水土保持工作。和静县水利局对水土保持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告知旨在帮助生产建设单位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减少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1.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编报对象:和静县域内行政辖区内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3.编报情形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类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4.审批层级实行分级审批原则由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受理把关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开展相关工作

5.报批时间依法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

6.方案有效期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在方案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方案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7.不予行政许可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二、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

1.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2.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三、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2.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3.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开展水土流失监测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1.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监测单位在监测工作开展前要制定监测实施方案在监测期间要做好监测记录和数据整编按季度编制监测报告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编制监测总结报告监测单位应将监测记录数据和监测报告等及时提交生产建设单位

2.监测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监测季报

3.监测季报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进行评价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中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

4.监测成果应当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建设单位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

五、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T523—2024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期间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工作

1.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

2.占地面积20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3.监理单位应根据水土保持监理规范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六、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

1.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

2.征收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就地入库原则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20211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依法一次性足额缴纳。按期缴纳的,每季度初10日内缴纳。

3.征收范围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这里的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石灰排放废弃土

4.计费标准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排放废弃土渣的根据土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5.缴费时间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6.免征情形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建设军事设施的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7.缴纳义务人责任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七、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验收合格的结论

公开验收情况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报备验收材料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

2.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八、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静县水利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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