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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01 17:25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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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即农房抗震防灾工程,是中央改善和保障农村最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一项惠民政策。根据《关于做好自治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和熟悉农村危房改造申报程序及要求,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范围

根据关于做好自治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一是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二是农村低保户;三是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四是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五是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六是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条件

根据关于做好自治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条件为:一是经鉴定(评定)农户现有住房确属C、D级危房或无房;二是具有和静县农村户籍且以户主名义申请;三是有符合要求的宅基地;四是历年没有享受过各类农村住房补助政策。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补助标准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每户1.85万元、援疆补助资金每户1万元,合计补助2.85万元。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程序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范围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有建房需求的,由建房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审批的工作程序。由建房农户填写《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查程序逐级公示审核,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县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对补助对象资格联审后,在《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填写意见并盖章,县住建部门在《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确定其补助资格。

附件:1、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

2、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

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