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巴州昊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鹏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7MA77W10H2Y
地址:新疆和静县和静镇克再村林场99号-1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碎石加工生产线成品料下料口喷淋设施未正常开启,筛分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对你单位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现场证据照片,2024年8月18日对你单位总经理张鹏程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碎石加工生产线成品料下料口喷淋设施未正常开启,筛分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总经理张鹏程于2024年8月18日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与国道218线那拉提至巴伦台公路项目NBTZ-8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碎石加工合同》,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总经理张鹏程2024年8月18日提供的《关于G218线那拉提至巴伦台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2022】3号),用于证实该碎石生产线环评执行情况;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系统“裁量计算器”: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碎石加工生产线成品料下料口喷淋设施未正常开启,筛分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库尔班·牙生 沙仁高娃
电话:0996-5025693
地址:新疆和静县和静镇天鹅湖路农牧大厦13层(金水湾南面)
邮政编码:84130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