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 | 静自然资罚字〔2024〕11号 |
处罚名称 | 买买提·艾麦尔、牙合甫江·热依木、买买提·阿不力孜非法开采岩石案 |
违法事实 | 2022年7月在和静县巴音郭楞乡哈尔萨拉村委会旁500米处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岩石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行政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一类 |
处罚类别 | 责令停止开采;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开采; 二、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处以采出的矿产品价值2008元的10%罚款。罚没款共计2008*10%=200.8(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捌角整)。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买买提·艾麦尔、牙合甫江·热依木、买买提·阿不力孜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