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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4〕11号)

发布日期:2024-08-23 10:56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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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4〕11号
处罚名称 买买提·艾麦尔、牙合甫江·热依木、买买提·阿不力孜非法开采岩石案
违法事实 2022年7月在和静县巴音郭楞乡哈尔萨拉村委会旁500米处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岩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行政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一类
处罚类别 责令停止开采;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开采;
二、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处以采出的矿产品价值2008元的10%罚款。罚没款共计2008*10%=200.8(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捌角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买买提·艾麦尔、牙合甫江·热依木、买买提·阿不力孜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