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 | 静自然资罚字〔2024〕22号 |
处罚名称 | 王二雄无证开采砂石料案 |
违法事实 | 王二雄于2024年6月24日在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二连路口未经批准擅自挖砂石料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行政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一类 |
处罚类别 | 责令停止开采;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开采; 二、没收违法所得1461元,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292.2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753.2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叁贰角整)。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二雄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2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