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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4〕22号)公示

发布日期:2024-08-05 10:48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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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4〕22号
处罚名称 王二雄无证开采砂石料案
违法事实 王二雄于2024年6月24日在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二连路口未经批准擅自挖砂石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行政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一类
处罚类别 责令停止开采;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开采;
二、没收违法所得1461元,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292.2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753.2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叁贰角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二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2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