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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4〕23号)公示

发布日期:2024-08-13 10:49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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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4〕23号
处罚名称 和静县晟皓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办公室及生活房区案
违法事实 2020年9月在和静县额勒再特乌鲁乡古尔温吐勒尕村粗尔达坂加尕木乐特沟(大西沟)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办公室及生活房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第一项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
处罚类别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违法占地行为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997.03㎡×5=4985.15元整(人民币大写:肆仟玖佰捌拾伍元壹角伍分)。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和静县晟皓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马忠龙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8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