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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6-05 13:20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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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4〕2号
处罚名称 和静县科克乌苏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违法事实 2014年4月在和静县哈尔莫敦镇察汗乌苏公路45公里处未经批准占用土地3692平方米(5.54亩)建设科克乌苏水电站附属设施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一、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
处罚类别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当事人占用3692平方米(5.54亩)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3692㎡×5=18460元整(壹万捌仟肆佰陆拾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和静县科克乌苏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章明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6月4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