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 | 静自然资罚字〔2024〕2号 |
处罚名称 | 和静县科克乌苏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
违法事实 | 2014年4月在和静县哈尔莫敦镇察汗乌苏公路45公里处未经批准占用土地3692平方米(5.54亩)建设科克乌苏水电站附属设施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一、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 |
处罚类别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当事人占用3692平方米(5.54亩)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3692㎡×5=18460元整(壹万捌仟肆佰陆拾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和静县科克乌苏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章明政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4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