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 | 静自然资罚字〔2024〕21号 |
处罚名称 | 邹越非法占地案 |
违法事实 | 2009年4月在和静县巴伦台镇特尔曼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51.35平方米建设宾馆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一、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 |
处罚类别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当事人占用51.35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51.35㎡×5=256.75元整(贰佰伍拾陆元柒角伍分)。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邹越非法占地案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3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