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4〕30号) | |
处罚决定文号 | 静自然资罚字〔2024〕30号 |
处罚名称 | 巴州博翔农产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违法事实 | 2017年4月在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原218国道622公里处未经批准占用土地11495平方米(17.24亩)建设农产品加工厂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一、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 |
处罚类别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当事人占用11495平方米(17.24亩)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1495㎡×5=57475元整(伍万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整)。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巴州博翔农产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侯伟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