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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4〕9号)

发布日期:2024-05-20 13:22 来源: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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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4〕9号)
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4〕9号
处罚名称 新疆天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违法事实 2023年4月在和静县和静镇热乎大理岩矿以东未经批准占用土地100.98平方米建设三个配电房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一、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二项)
处罚类别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当事人占用100.98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00.98㎡×100=10098元整(壹万零玖拾捌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疆天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郭勇明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21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