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4〕9号) | |
处罚决定文号 | 静自然资罚字〔2024〕9号 |
处罚名称 | 新疆天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
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在和静县和静镇热乎大理岩矿以东未经批准占用土地100.98平方米建设三个配电房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一、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二项) |
处罚类别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当事人占用100.98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00.98㎡×100=10098元整(壹万零玖拾捌元整)。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疆天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郭勇明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21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