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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4〕20号)

发布日期:2024-05-24 13:24 来源: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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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4〕20号)
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4〕20号
处罚名称 和静县玖维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4月至五月在和静县哈尔莫敦镇夏尔莫敦村未取得采矿权擅自采挖砂石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行政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第一项
处罚类别 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                                               
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人民币19237.3元(大写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叁拾柒元叁角),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3865.46元(人民币大写;叁仟捌佰陆拾伍元肆角陆分)。没收违法所得砂石料总价及罚款总数共计;23192.76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玖拾贰元柒角陆分)。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和静县玖维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斌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24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