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物业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自律,守信经营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及《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三、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物业公司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