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奖惩机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制定考核方案下发各单位。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各镇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延伸机构)及村(社区)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采取社会评议、网上考核、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第六条考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建立及履职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三)政务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及更新情况;
(四)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情况;
(五)公开方式的便民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情况;
(七)非公开信息的备案情况;
(八)政务公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九)政务公开工作中发生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十)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情况;
(十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十二)其他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七条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