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为提高文件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制定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
第一条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中明确的15种公文种类。
第二条公开属性的确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在具体操作时,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各种纪要,可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第三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有关保密规定。各单位(科室)在拟定公文时,应首先进行保密预审查,并在发文单上明确公开属性初步意见。办公室在进行文稿审核时,应对公开属性进行复审。领导在签发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办公室应对公开属性缺失的公文暂缓打印和用印。
第四条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开展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公开方式包括网站、报刊、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拟稿单位(科室)应将公文提供给政务公开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发布。
第五条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科室)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