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时节,天干物燥,诱发火灾多发、频发的因素增多,火灾风险隐患急剧攀升,火灾防控压力增大,为切实做好大风天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全县范围内实行大风天气禁用明火,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5年3月7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202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我县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辖区内居民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住宅小区、棉花加工作坊、木材加工厂原料堆场、可燃物资仓库、耐火等级低且人员密集的(10户以上)住宅区、棚户区、草料堆垛场、苇场、林区、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大风天气禁止动用明火。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焚烧垃圾、各类农作物秸秆、废旧地膜、动物粪便、树枝、杂草和其他易燃可燃物。
(二)严禁在公墓、陵园以外的场所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和香烛;公墓、陵园需安排专人负责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三)严禁放火烧荒和野外使用明火取暖。
(四)严禁随意倾倒炉灶灰烬和丢弃烟头。
(五)严禁焚烧杨絮、柳絮。
(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七)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接电线。
(八)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使用明火。
(九)严禁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使用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
(十)在其他有明令禁止动用明火的场所,要严格落实禁火措施。
四、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重较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县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老人、儿童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大队报告。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996-5024119
和静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