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3〕23号)公示 | |
处罚决定文号 | 静自然资罚字〔2023〕23号 |
处罚名称 | 和静万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开采案 |
违法事实 | 2022年5月在和静县哈尔莫敦镇才干布鲁克村以北,黄水沟水文站向西至工业园区,向北32公里处,和静县哈尔莫敦镇后山区域察吾呼沟西侧,察吾呼沟石灰岩矿南侧未经批准开采石灰石料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第一项违法行为第一类情形 |
处罚类别 | 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开采; 二、没收违法所得31518.15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6303.63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7821.78元(叁万柒仟捌佰贰拾壹元柒角捌分)。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和静万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开采案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殷武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2月9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