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3〕19号) | |
处罚决定文号 | 静自然资罚字〔2023〕19号 |
处罚名称 | 和静县昌盛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治理恢复案 |
违法事实 | 在和静县阿拉沟东安采矿场包尔特白云岩矿未按规定进行治理恢复 |
处罚依据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三十五条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责令7日内治理恢复完毕;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7日内治理恢复完毕; 二、处10000元的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和静县昌盛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治理恢复案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湘梅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25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