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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3〕19号)

发布日期:2023-09-25 17:51 来源: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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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3〕19号)
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3〕19号
处罚名称 和静县昌盛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治理恢复案
违法事实 在和静县阿拉沟东安采矿场包尔特白云岩矿未按规定进行治理恢复
处罚依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责令7日内治理恢复完毕;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7日内治理恢复完毕;
二、处10000元的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和静县昌盛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治理恢复案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湘梅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9月2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