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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3〕24号)

发布日期:2023-10-25 17:52 来源: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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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3〕24号)
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3〕24号
处罚名称 和静县巴伦台镇巴伦台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和静县巴伦台镇巴伦台村违法占用土地0.2713公顷(4.07亩)建设村民服务中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第一项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第二类)规定
处罚类别 责令退还土地;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和静县巴伦台镇巴伦台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0.2713公顷(4.07亩)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13565元(大写:壹万叁仟伍佰陆拾伍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和静县巴伦台镇巴伦台村民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类别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法定代表人 孟克那生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0月2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