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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人民政府关于黄水沟莫尕提引水枢纽、夏尔乌逊分洪闸等2项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05 17:55 来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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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努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规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对和静县境内黄水沟莫尕提引水枢纽、夏尔乌逊分洪闸等2项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将其管理与保护范围予以公示。

一、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办法》《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8149号)等文件。

二、划定标准

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包括拦河坝(泄洪闸)、进水闸、冲砂闸以及两岸工程护堤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等用地及其周围100-500米以内的面积,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50-200

三、管理要求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房、开渠、打井、架泵、扒口、爆破、钻探、考古发掘、采石、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及进行种植、养殖活动;

(二)在渠道、水库内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运输工具;

(三)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四)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公告内容

(一)本公告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二)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界桩,设立标识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黄水沟莫尕提引水枢纽、夏尔乌逊分洪闸等2项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和静县人民政府

2023125

开都河第一分水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划定标准

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

1

黄水沟莫尕提引水枢纽

中型

水闸建筑物及其周围100 - 500米以内的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50 - 200米为工程保护范围

建筑物周边100-500

管理范围以外50-200

2

黄水沟夏尔乌逊分洪闸

中型

水闸建筑物及其周围100 - 500米以内的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50 - 200米为工程保护范围

建筑物周边100-500

管理范围以外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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