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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提示

发布日期:2023-09-28 10:19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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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有奖销售、虚假促销、不履行优惠承诺等不正当促销手段日益多发,影响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诚信经营者合法权益。在“中秋节”“国庆节”来临之际,为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提示如下:

1.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2.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3.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4.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5.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500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6.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7.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8.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9.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自本提示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促销活动行为,节日期间,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市场巡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消费者如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0996-5024315进行投诉举报。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