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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大风天气禁用明火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3-14 16:05 来源: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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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时节,天干物燥,诱发火灾多发、频发的因素增多,火灾风险隐患急剧攀升,火灾防控压力增大,为切实做好大风天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全县范围内实行大风天气禁用明火,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我县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辖区内居民聚集区、城乡接合部和住宅小区、棉花库、木材加工厂原料堆场、可燃物资仓库、耐火等级低且人员密集的10户以上住宅区、棚户区、草场、苇场、林区、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大风天气禁止动用明火。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焚烧垃圾、各类农作物秸秆、废旧地膜、动物粪便、树枝、杂草和其他易燃可燃物。

(二)严禁在公墓、陵园以外的场所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和香烛;公墓、陵园需安排专人负责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三)严禁放火烧荒和野外使用明火取暖。

(四)严禁随意倾倒炉灶灰烬和丢弃烟头。

(五)严禁焚烧杨絮、柳絮。

(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七)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接电线。

(八)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使用明火。

(九)严禁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使用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

(十)在其他有明令禁止动用明火的场所,要严格落实禁火措施。

四、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重较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属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老人、儿童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大队报告。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110、0996-5024119

和静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3月13日

大风天消防宣传提示

春季大风天气历来是火灾事故的高发期,和静县消防救援大队提醒您:

1、要及时清理家中阳台和房前屋后的可燃物,防止发生自燃、有吸烟习惯的朋友在户外吸烟时,千万不可乱扔烟头,以防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生活中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要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2、农村家庭最好不要在户外使用明火,焚烧垃圾、烧荒等,避免发生火灾、不要在炉灶、燃气灶旁堆放秸秆、柴草,避免被余火引燃、火灰(如柴灰、灶灰、煤灰)不能乱倒,要用水将火灰的余火扑灭,倒在安全的地方,不要靠近易燃物、可燃物。

3、大风天气施工时要注意用电安全,油漆、稀料等易燃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阴凉、通风、安全的地方;施工现场应天天打扫,清除木屑、漆垢、残渣等可燃物品、动用明火、电焊等易燃易爆危险劳动作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4、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堆垛、货场、进入仓库、堆垛、货场的车辆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5、农村塑料大棚使用的可燃材料较多,基本构件都是易燃物质,遇明火将迅速燃烧,如遇大风、干燥天气,蔓延速度更快、因此在暖棚生火炉取暖时,炉桶周围做好阻燃防护,禁止在大棚附近吸烟动火,若确需照明时,所用的灯泡不应高于60W,且灯泡应与棚顶留有不少于60cm距离。

6、要尽量避免烧荒行为,春耕生产若需动火,要有专人看护,注意附近环境,远离山区、林区、房屋住所和草料堆垛等易燃可燃物,并做好防火措施。

7、遇到大风天气,各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耐火等级低且人员集中的住宅区和农牧团场的防火巡查、检查,严格控制大风天室外用火行为。

8、进入森林、山林等地进行户外游玩时,不要吸烟或野炊,不要把明火带进山林,以免一时疏忽引发山火。

9、不要随意在马路边、树林草丛、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烧纸、要加强用火管理,大风天严禁上坟烧纸和烧荒。

10、切勿在高速公路附近烧荒,一旦产生的浓烟飘向公路,将影响高速公路行车视线,极易造成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