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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巴党办字〔2019〕7号),和静县委办公室、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党办发〔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和静县司法局是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和静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县办)设在县司法局,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司法局的法治宣传股承担依法治县办相关工作,接受依法治县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和静县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依法治县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县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县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争议和矛盾。起草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实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编纂工作并及时提出废止修改意见。承担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负责办理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承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和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应诉及行政赔偿事项。审查各乡镇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委托执法,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五)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负责促进和预防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六)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负责拟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拟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枪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一)承担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民族团结工作、安全生产、乡村振兴等工作。

(十二)完成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县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本系统综合

性会议和重要活动。管理机关档案、新闻宣传、保密、信访、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会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警务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应用系统建设、运行和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拟定本系统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警务督察等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党建、意识形态、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管理本系统干部(干警)教育培训、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法治宣传股。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的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县有关重要文件和法治政府建设相关报告。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年度工作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负责拟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促进和预防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三)矫正教育股。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负责安置教育场所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开展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刑满释放人员信息核查对接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工作。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刑满释放人员教育帮扶工作。指导开展刑满释放人员跟踪帮教工作。指导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必接必送工作。

(四)执法监督股。

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监督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参与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法制培训、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以及对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实行统一规范和管理的具体事务。

(五)复议应诉股。

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负责和静县“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权责清单梳理工作。负责本机关行政许可审核、确认、公示和行政处罚审核工作。负责承办申请县人民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涉及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和行政赔偿事务。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受委托办理涉及县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事务。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组织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六)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负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参与综治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负责规划和协调推进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公证工作。编制司法鉴定、公证名册并公告,负责相关资质审核、备案等工作。指导、监督相关法律服务行业建设。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律师管理工作。指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和静县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和静县司法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一)和静县司法局城镇司法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行政编制4名;

(二)和静县司法局巴润哈尔莫敦司法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行政编制2名;

和静县司法局哈尔莫敦司法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行政编制2名;

和静县司法局巴伦台司法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行政编制1名;

和静县司法局巴音布鲁克司法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行政编制2名;

和静县司法局巩乃斯司法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行政编制1名;

和静县司法局乃门莫敦司法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行政编制2名;

和静县司法局协比乃尔布呼司法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行政编制1名;

和静县司法局阿拉沟司法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行政编制1名;

和静县司法局克尔古提司法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行政编制1名;

和静县司法局巴音郭楞司法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行政编制1名;

和静县司法局额勒再特乌鲁司法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行政编制1名。

各司法所承担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矫治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助办理并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开展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刑满释放人员信息核查对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协助乡镇党委、政府管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并指导实施。完成县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和静县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和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和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