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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巴党办字〔2019〕7号),和静县委办公室、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党办发〔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信访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和静县委外事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受县委外事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外事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第四条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和静县人民政府、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和静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四)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办工作。

(五)负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综合管理、协调推进、考核评价、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组织推动全县统一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开发和推进专业应用。

(六)负责全县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审核把关、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

(七)负责全县统一的电子专网、外网和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软件体系及其他应用支撑技术体系等电子政务共用基础设施和共性应用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协调处理影响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八)负责全县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统一管理。组织推进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整合、共享;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大力推动信息共享和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利用。

(九)承担县党政办公楼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应用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十)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扶贫开发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和静县扶贫开发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编制扶贫开发项目计划,制定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做好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产业化扶贫计划和扶贫培训等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移民管理工作,负责移民统计、业务培训、信息管理和扶持政策落实,督促完成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受理、调解移民安置纠纷,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十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外事工作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以及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负责协调处理和静县重大涉外事务。

(十三)根据和静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需要,开展调查研究,为和静县的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和静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和静县委外事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和静县因公出国;承办权限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审核工作。统筹安排和管理和静县对外交往活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

(十五)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规定,指导全县信访工作。承担县信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组织实施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

(十六)负责处理县内外群众、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主要领导同志反映的信访问题,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无阻。

(十七)负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预测发展趋势,依法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承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及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以及转给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的人民来信和来访接待工作。

(十九)负责向乡镇、部门和单位交办、转办、移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协调处理跨部门、跨行业的信访事项;教育引导群众就地反映问题,负责协调我县到州赴乌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领工作。

(二十)协调和处理单位之间、部门之间的信访案件和难度较大的信访案件,参与或直接查处不宜向下交办的案件;协调处理群众集体来县上访和异常、突发事件。

(二十一)负责全县信访宣传工作,向人民群众提供有关信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负责管理信访档案。

(二十二)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放管服”改革、政务公开工作。

(二十三)负责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县以下编纂乡镇志、部门志、企业志工作;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地方志机构交办的工作。

(二十四)负责公共节能减排等工作。

(二十五)管理和静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十六)承担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精神文明、“访惠聚”、综合治理、民族团结、安全生产、脱贫攻坚等工作。

(二十七)完成和静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一室。

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发,及时上报重要情况;指导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工作。

负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文稿起草、综合性活动协调督办及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和静地方志》《和静年鉴》编修。

负责公文的收发、运转及公文的印制发送;负责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类会议的通知和会场布置;负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印鉴管理,负责文书、音像、电子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

负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

负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公文报头、牌匾、印鉴审定等工作。

(二)综合二室。

负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县人民政府领导讲话、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文字材料的起草及相关工作;负责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所有文电的核稿把关等工作;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和静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负责指导、监督和静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和静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县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务微博等公共电子政务服务平台的管理应用及政府组成部门电子政务的绩效评估工作。

(四)政府督查室。

负责县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的督查落实;负责县人民政府党组会、全体会、常务会、有关专题会决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事项和领导批示的督办,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负责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和交办事项的督办以及落实情况的反馈;负责政府重要督查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做好专项督查调研;负责办理自治区、自治州、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督查工作任务。

(五)外事股。

承办和静县领导出国(境)的具体事宜,统筹安排和静县领导的外事活动;负责外事宣传;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文化交流工作;协助做好和静县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或协同处理和静县涉外案件和其他重要涉外事项;协调和静县的官方和民间对外交往事宜,参与和协助开展和静县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六)扶贫开发股。

负责监督检查扶贫开发项目执行情况;协助做好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和扶持工作;协调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等工作,动员社会各界扶贫济困;负责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监督;承担扶贫开发统计和贫困户建档立卡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工作。围绕“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标准,协调推进“六个精准”、“七个一批”、“三个加大力度”的落实;负责协调落实包村联户、定点帮扶以及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

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和安置区发展规划及实施工作;编报移民安置实施项目及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对移民安置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负责移民安置区监测评估工作,做好水库移民信访等工作;负责移民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监督检查库区移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七)信访股。

负责信访工作、群众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综合指导,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各级领导定期接访、机关干部下访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负责信访信息的整理和报送工作。

负责接待群众到县委、县政府的来访工作受理、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访事项;综合分析来访情况,及时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信息;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群众赴县委、县政府集体信访和非正常上访,维护正常信访工作秩序;参与县委重大项目、重要改革措施出台和实施前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负责群众来信的受理、交办、督办、回复和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承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信访局交办信件的办理、回复工作;综合分析群众来信和人民建议情况,筛选重要信息,对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群众来信的统计、分析、通报和总结工作。

负责群众来电和州(县)长信箱网上信访事项的受理、交办、督办和回复工作;承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信访局网上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回复工作;汇集和分析研究网上信访舆情,对重大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5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将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