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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合作协议

发布日期:2016-03-03 15:45 来源:和静县电子商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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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合作协议

甲方:和静县商务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和静县东归翼创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县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村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点运营场所使用情况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提供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运营场所,位于    

面积:平方米,水、电、暖及网络通信等配套设施齐全,可以保证服务点正常运营。

    协议期限:日至   

二、乙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电子商务服务点各项业务。

三、甲方为服务站提供专业的培训、平台、运营指导、丰富产品供应链、店面设计等服务,并视运营情况给予基本设施配套(包括电脑、电视、收银台、门头、货柜及广告宣传等),共计万元,乙方需按照配套设施的60%交纳保证金,共计  万元。

四、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服务点正常运营满一年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可退还50%保证金;运营满二年,经甲方审核确认,可退还剩余50%保证金。

五、甲、乙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乙方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和静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相关政策扶持。

2、甲方有权指导、督促乙方做好服务点的安全保卫、卫生环境、水电通畅、网络通畅、运营推广等工作。

3、甲方应做好服务点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平台搭建、推广运营等工作,全力扶持乙方开展各项业务。

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供应链,支持乙方开拓市场,并全力协助乙方解决产品售后问题。

5、原则上一个区域内建设一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特殊情况除外)。

6、乙方必须在合法范围内全力做好服务点的正常运营,不得改变服务点经营场所和用途,无权转让服务点运营权限。

7、服务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予以协助。

9、对甲方供应的下行工业品及特色农产品等,乙方需按照甲方制定的指导价格进行销售,不得恶意低价销售,扰乱市场,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应。

10、乙方具有资质及能力为线下消费者提供各类服务,不损害线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1、乙方需提供网上销售订单截图、原始发货单据、物流信息截图及和静县电子商务站出具的物流登记表,每月25日前上报和静县电商中心一次。

12、乙方需服从甲方在人员、运营及培训上的管理并协助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推进工作。

13、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及时予以协商解决。

14、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认真履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五、本协议合作期限暂定叁年,自2016年3月日至2018年3月日止。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县电子商务站存档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附件:和静县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