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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9 15: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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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发改西开2018388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巩固建设成果、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根据《退耕还林条例》《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畜牧厅、国土资源厅编制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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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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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厅  

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17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  

工程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巩固建设成果、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根据《退耕还林条例》《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14年启动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在本行政区域内按国家总体方案与计划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制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工程建设。优先安排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二)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退不退耕,种什么品种,由农民自己决定。各级政府加强政策、规划引导,切忌搞一刀切、强推强退。  

(三)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不再限定还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四)坚持严格范围,稳步推进。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无灌溉水源保障耕地、难以改造的低产田等各地要形成详实数据和图件,并经上级国土、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等部门确认,确保按照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实施。  

    (五)坚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检查监督机制,鼓励和推广信息化建设,采用数字化终端,对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全过程有效监管。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建设目标: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分步有序的使自治区符合条件的应退可退愿退的严重沙化耕地、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无灌溉水源保障耕地、难以改造的低产田等实现退耕还林还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和工程检查验收。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县(市、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自治区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四到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严格执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相关政策,确保退耕还林还草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有序进行,保证工程面积实、质量优、兑现足、不反弹。  

第六条 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退耕还林办公室负责,退耕还草工作由畜牧厅负责,承担退耕还林还草日常工作。各地、县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由各地级发展改革、财政、林业、畜牧、国土部门按要求申报年度任务后,提出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建设任务申请需求,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自治区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综合考虑各地上报的年度建设任务申请及上一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任务,落实奖优罚劣机制,提出年度计划任务分解建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林业、畜牧、国土部门联合下达年度计划任务至各地(州、市)的有关工程县(市、区),并及时将任务分解落实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发展改革、林业、畜牧、财政、国土等部门,在接到上级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任务计划两个月内,将年度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退耕地块和农户,完成作业设计的编制。  

第十条  年度建设任务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计划任务的,须逐级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章    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乡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目标和责任,由自治区林业、畜牧主管部门与地(州、市)人民政府、地(州、市)林业、畜牧主管部门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林业、畜牧主管部门与乡(镇、场)人民政府,层层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责任书,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退耕还林还草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正面引导,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环境意识。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培训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分阶段、分层次地对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林业、畜牧、财政、国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审定、年度计划任务申报及下达等工作。地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的审查和批复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国土部门提供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等资料。地方各级国土部门协同发展改革、农业、畜牧、林业部门界定退耕还林还草的地类、指定范围,将确定退耕地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根据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任务等,确定下年度可退耕地地类和具体位置等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水利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参与退耕还林还草相关工作,应优先保障退耕还林还草生态用水。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资金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自治区环保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监测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林业、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还林、还草工作,包括年度计划的拟定、申报和分解建议,承担政策解读、技术指导和督促服务,按照要求承担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任务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下年度可退耕地地类和具体位置,结合农民意愿确定下年度退耕还林、还草区域。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计划任务和确定的年度退耕区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组织具有丁级以上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机构),以县市为单位编制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报地(州、市)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备案。作业设计的具体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作业设计应以县或乡(镇、场)为单位,按村设计林班,按地块编排小班,并矢量化为地理信息数据,逐级上报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退耕还林还草合同范本,与有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明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面积,树种草种,质量要求,管护责任,补助标准和给付方式,种苗种草来源和供应方式,以及造林种草违约责任和合同履行期限等。  

承包土地经营权已经流转的,需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流转受让方就有关权益和责任签订协议,再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流转受让方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  

未签订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的,不得兑现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补助。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作业设计,如因故确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原因说明并由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县级林业畜牧主管部门重新报请地(州、市)林业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的种苗草种,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集中采购,也可由退耕还林还草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还草者的意见,并采用招投标或订单育苗等方式,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还草者指定种苗草种供应商。禁止垄断经营种苗草种和哄抬价格。  

第二十八条  退耕还林还草所用种苗草种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草种和抗逆性树种草种的良种壮苗。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草种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草种质量。  

第二十九条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还草种苗草种应当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经营许可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三十条  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牧场,实行多种经营。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还草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应积极采用现有成熟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提高工程科技含量。  

第三十二条  新一轮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在不违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生态林,经批准可依法采伐。经济林根据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允许更新树种,但需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退耕办审核,报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退耕办审批后,资源林政部门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更新经济林树种手续。新一轮退耕后种植的人工草地,确定草原属性,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还草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退耕还林还草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禁止在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级退耕还林还草公示制度,对退耕还林还草者的退耕还林还草地点、面积、树种、验收结果以及补助资金发放等情况,由乡级人民政府在村级政务公开栏上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政策兑现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杜绝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进行网上公示。  

第三十五条  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各级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退耕还林还草效益监测工作,开展效益监测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每年定期上报监测数据、公布效益监测结果。  

第三十七条  退耕还林还草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以县为单位引入第三方监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  退耕还林还草建设项目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结合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3S技术)提升项目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级林业、畜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备案的作业设计组织造林种草施工和检查验收,未编制作业设计的或未取得批复的,不得组织施工或检查验收。  

第四十条  造林质量和保存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计划任务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开展县级检查验收,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检查验收结果的复审工作;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计划任务下达的第三年开展省级检查验收;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计划任务下达的第五年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四十一条 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其中:承担自治区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需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林业草原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承担检查验收的单位在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前应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方可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承担检查验收的单位应重点对下列环节进行质量监控:(一)图、表、卡等资料收集、核对、查验与归档;(二)面积测量、确认和求算;(三)坡度、郁闭度、覆盖度、株数保存率调查;(四)各类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小班调查表填写;(五)有关报告的内容及质量;(六)检查验收小班矢量数据库建设。  

第四十三条  检查验收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要加强对检查验收工作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主动接受基层、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检查验收人员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受检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干扰或影响检查验收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十四条  检查验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检查验收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谁验收谁负责,确保检查验收质量。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方法等情况,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4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草种苗费150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任务和补助标准下达第一年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第二、四年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分别下达第三年、第五年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第一年、第三年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和第二年自治区检查验收结果,下达第三年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十七条  退耕还林还草者自行采购种苗草种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草种费。  

集中采购种苗草种的,退耕还林还草验收合格后,种苗草种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还草者结算种苗草种费。  

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依据县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兑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  

第四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它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十九条  对于各级沉淀的退耕还林还草资金,按照自治区结余结转规定使用。  

第五十条  各级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主动接受各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成果。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畜牧厅、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