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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8-02-21 10: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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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综合整治,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品位和综合承载能力,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2018年棚户区改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187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法律法规依据及目的

(一)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187号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自治州城镇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巴政办发﹝2015﹞55号)等文件,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进行征收安置工作。

(二)征收目的。建设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教育、卫生等公益性事业;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征收主体与范围及安置房源

(一)征收主体、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和静县人民政府,征收主管部门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为和静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征收范围。

县城建成区棚户区1637户,其中:第一阶段1377户,第二阶段260户。

第一阶段:

1.县人民医院(医院内)东侧至团结渠平房;团结渠以东、阿尔夏特南路以西、紫金名城以南平房。共130户。

2.兴合小区西侧至六连家属区(外贸局)平房;食品加工厂平房;六连巷道以东至六连家属区、和源雅居小区以南平房。共116户。

3.新建幸福路南侧、鸿雁水景小区东侧、团结渠西侧平房;原建行住宅楼。共92户。

4.国色天香小区以北至民主路、以东至团结渠平房;民主路以北、兵团二师天宇小区以南、世纪花园B区以西平房;世纪花园B区以西至团结渠。共72户。

5.县四中桥头至一中桥头吉祥河东侧50米范围平房;一中桥头至305省道吉祥河东侧50米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四中桥头至第四小学克再东路城市规划区内的南北两侧平房、临时劳务市场南侧平房。共78户。

6.天鹅湖路水景带开拓路口至东归大道平房、畜力运输社平房;东归大道东延段南侧平房;友好路东延至和静镇查汗通古村二组平房;双拥路东延段平房;金水湾小区和建宇6号小区东侧平房。共71户。

7.锦绣花苑南侧、蓝天热力公司西侧、上层豪庭以东平房;文化路以南、铁路家属区以北、巴音路以西平房;县质监局南侧平房。共68户。

8.团结西路以南、火车站西侧、铁路工务段东侧平房;团结西路以南、火车站派出所东侧、铁路货场西侧平房;团结西路以南、铁路货场以东、海泉小区以西平房;六连巷道以西至铁路线平房。共112户。

9.原毛纺厂12、13、14区平房。共201户。

10.县第三小学西侧至天鹅湖路、第九幼儿园南侧至石林路平房;县第四小学扩建平房、县第五小学扩建平房、县第一幼儿园南侧平房。共111户。

11.红盾苑以西、江格尔路以南、巴音路以东平房。共117户。

12.东归步行街以西、克再东路以北公路局以东平房;东归步行街以东至鸿雁水景小区、幸福路以南、克再东路以北平房。共102户。

13.206省道城南洪通加气站至北干渠段道路东侧50米范围内土地及平房;中石化加油站以西、铁路以东、石林路西延段以南平房;石林路西延段以北平房;客运站以南、阳光小区东侧平房。共107户。

第二阶段:

14.兴合市场西侧、阿尔夏特南路东侧平房。共60户。

15.天鸿恒居华苑北侧、消防大队及人事局东侧、友好路北侧、天鹅湖路西侧平房。共200户。

(三)安置房源。

亿昌大厦、运昶花园、兴合大厦、巴音花园、建宇2号小区、和瑞祥小区等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商品住宅小区。

(四)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及使用。

征收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由和静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公司按照监管制度和开发银行信贷管理报账要求,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组织实施

(一)征收分段实施期限。

第一阶段征收范围:县城规划区棚户区;征收及搬迁时限:2017年11月20日-2018年3月31日。

第二阶段征收范围:(1)兴合市场西侧、阿尔夏特南路东侧棚户区;(2)天鸿恒居华苑北侧、消防大队及人事局东侧、友好路北侧、天鹅湖路西侧棚户区;征收及搬迁时限:2017年11月20日-2018年11月30日。

(二)实施步骤。

1.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等审批、备案手续。

2.现状调查,组织认定。调查登记采取“四方认证”(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被征收人、评估机构)的方式入户调查。调查登记内容包括房屋产权人或占有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和土地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年代、结构等。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房屋现状影像资料,绘制房屋现状平面图,标明房屋四至,填写调查登记表,调查人、房屋产权人或者占有人对调查登记结果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后,组织县住建、规划、国土、工商、国地税等相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建造时间、面积、用途及其合法性等进行认定。

4.初选房地产测绘、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测绘和咨询性评估,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征求被征收户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5.征收实施单位草拟《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建议稿),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建议稿),通过后利用和静零距离微信公众号、和静卫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30日并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意见修订后再次公布或听证;进行风险评估。

6.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应发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7.组织实施征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

8.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经审核后兑付补偿款和相应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安置房源后,补偿协议经审核后结算补偿款和相应奖励。

9.房屋及附属物拆除、树木砍伐等。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棚户区改造征收中选择纯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拥有不在征收范围内的自有住房。没有自有住房的,被征收人自主选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所购二手住房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的除外。对选择纯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向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有住房(包括已进行网上签约的在建商品房和已享有的政策性住房)产权证明资料。

2.棚户区改造中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享受公租房保障。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解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的,应当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户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附属物价值补偿、空余土地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属于经营性用房)、政府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等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如果被征收房屋属于出租房屋的,搬迁费应支付给承租人;被征收人未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且未向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支付给承租人。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对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分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187号令)规定,采取被征收人选定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进行征收。

5.被征收户选择在政府历年回购安置房源的,按照政府回购安置房源价格进行计算,多退少补;2018年政府回购安置房按照评估价进行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直接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不予支付临时过渡费。

6.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确定房屋补偿价值的,从其约定。

7.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城镇规划区内的乡、村庄或者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能够妥善解决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给予被征收人城镇居民同等待遇,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的,可以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187号令)规定给予补偿。

8.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手续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违法建造的部分不予补偿;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按照住宅进行补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确定征收范围前,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县工商部门对房屋性质进行认定。

9.征收范围涉及公房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187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未向房屋居住人出售的单位自建住宅,建房单位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用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屋居住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将80%的货币补偿支付给房屋居住人。”执行。

(二)置换房屋不动产证办理。

根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政策,可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协助被征收户,协调房产、国土、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不动产证。征收安置户选择产权调换置换商品住宅或商业门面房的,被征收户应承担不动产证工本费、房屋维修基金、天然气接口费等。被征收户原被征收普通住宅房屋建设超过2年(含2年)的,改造安置补偿新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居民选择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并购房价格未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依法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被征收人原被征收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改造安置补偿新普通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安置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被征收安置户从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计算物业费、水电费(水电表升级费)。其他有关费用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计收。

六、征收奖励

在县人民政府下发征收决定之日后,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户给予奖励。

房屋建筑总面积

自送达评估结果后30日内

自送达评估结果后60日内

300平方米以上

10000元/户

8000元/户

300-200平方米

7000元/户

5000元/户

200平方米以下

4000元/户

3000元/户

七、其他事宜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及院内附属物、林木及其它设施要予以保留,由征收人自行拆除。被征收人要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一)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1000元/户标准核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每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为6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起按3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1000元/户,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1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人民法院裁定由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组织强制执行的,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在强制执行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强制执行的时间、方式。

八、法律责任

(一)征收与补偿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二)征收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接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由征收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因弄虚作假取得安置补偿的,责令退回,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四)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本方案最终解释权由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凡与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各级政策法规有出入之处,由征收部门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