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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和静县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4-20 19: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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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现将《和静县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转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讨论,于2018年4月22日12:00前(北京时间)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反馈至县政府办223室(联系电话:0996-5022292)。

    附:和静县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附件

和静县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和自治区、自治州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体要求,依法依规加速落后产能关停退出,形成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格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各项工作要求,深刻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为产业转型发展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坚持压实责任、协调推进。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强化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各部门要加强协同,上下联动,勇于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 》中淘汰类产能(以上视同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重点关停退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强制性标准不达标的企业和生产线。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节能监察执法。每年对钢铁、水泥、玻璃等能耗情况开展全面节能监察,严格依法处置单位产品能耗不达标企业,并列入年度淘汰重点任务对象。对单位产品能耗不达标的,限期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退出。(牵头单位: 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和静工业园区,县商经委。完成时限:当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列入下年度淘汰重点任务对象。(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当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强化产品质量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并列入年度淘汰重点任务对象。(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当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并列入年度淘汰重点任务对象。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立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关闭。(牵头单位:县安监局;配合单位: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当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强化落后产能退出。根据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时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责令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全面拆除违法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牵头单位:县商信委;配合单位:县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和静供电分公司。完成时限:当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强化惩戒约束机制。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信息纳入政府门户网站,同时通过自治区、自治州相关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牵头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和静支行。完成时限:当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差别电价加价收入等,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商经委、人社局)

(二)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牵头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商经委)

(三)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牵头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商经委、国网和静供电分公司)

(四)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和静支行)

(五)做好职工安置。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六)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四、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为统筹推进和静县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成立和静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阿尔特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陶良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郑军旗     和静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薛建保     县发改委主任

        张彦明     县商经委主任

        胡春来     县财政局局长

        张宝明     县人社局局长

        毛拉吉·阿布拉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徐建良     县环保局局长

        高全功     县安监局局长

        钟天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付敏庆     县国税局局长

        唐宇恒     县地税局局长

        冯贺英     中国人民银行和静支行行长

        巨卫星     国家电网和静供电公司经理

办公室设在县商经委,具体负责和静县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彦明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县发改委、商经委等单位要履行牵头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牵头单位:县商经委、发改委;配合单位:和静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监督检查。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纳入各部门重点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静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牵头单位:县商经委、发改委;配合单位:和静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及时报送材料。每年3月2日前,和静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摸底排查结果、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和拟淘汰(关停退出)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等报送至和静县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11月10日前,和静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当年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清单及产能情况报送至和静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计入当年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情况。(责任单位:和静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强化信息公开。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定期公布超标准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县商经委、发改委、安监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静工业园区)

(五)加大社会监督。和静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对漏报、瞒报落后产能并经举报或媒体反映核实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和静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县商经委、发改委;配合单位:和静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