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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就《和静县惠普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办法 (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6-26 10: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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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和静县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扩大全县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深入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和静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起草了《和静县惠普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6月10日前反馈和静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602381447@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和静县惠普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将意见邮寄至:和静县东归大道978-1号,和静县教育科学技术局,邮编841300,请在信封注明“《和静县惠普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和静县惠普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和静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1日

附件:

和静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

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静县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和管理,不断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建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良好质量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普惠园”),是指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原则,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依法设立、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条件

第三条 幼儿园办园条件须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级幼儿园评审标准》《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标准》,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须经和静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园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第四条 幼儿园开园三年以上并年检合格,无违规办园行为。

第五条 普惠园保教费应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在物价部门批准范围内,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参考同级同类公办园保障标准,兼顾物价指数变动情况以合同约定等方式合理确定同级同类普惠园保教费、伙食费、开班费最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按照教育部颁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安保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幼儿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符合相应的幼儿园评估要求,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举办者亲属不能从事本园财务和食堂工作。

第七条 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遵循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无小学化倾向。

第八条 幼儿园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结合幼儿园的实际制定本园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无安全事故,社会评价良好。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园。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九条 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和静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每年5月15日前向县教育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惠园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审核认定。县教育科学技术局每年5月底之前对申报为普惠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授牌。审核认定为普惠园后,和静县教育科学技术局与普惠园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书,每年7月由县教育科学技术局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园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授予幼儿园“和静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普惠园要在办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牌匾及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有效期限。普惠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保教费标准。

四、政策保障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普惠园优先享受县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资金扶持。获得的政府支持资金可由普惠园统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购置玩教具、支付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

第十四条 普惠性幼儿园具体收费应按照等级界定,从低到高依次为三个等级:三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一级幼儿园收费指导价暂定为:三级幼儿园500元、二级幼儿园700元、一级幼儿园900元。普惠园幼儿伙食费平均每生每天12元,每月22天,共264元。开班费一次性缴纳300元(用于购买新入园幼儿被褥、被套、褥套、毛巾被、枕头、枕套、枕巾、水杯、碗、勺子、餐盘、幼儿毛巾、手巾等)。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给予普惠园政策扶持、减免全部或部分房租等相关费用方面的支持,对上级给予的奖补资金向普惠园倾斜。由县财政补助普惠园公用经费,同公办园享受“普及农村学前三年免费教育”,对所有在园幼儿(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2800元/生/年进行补助,其中:幼儿伙食补助标准1450元/生/年,公用经费补助标准1100元/生/年,取暖费补助标准120 元/生/年,读本补助标准130元/生/年。公用经费补助随自治区政策调整和县财政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经审核认定的普惠园每提升一个等次,当年给予扶持补贴发展基金(拟定扶持发展基金十万元及以上)。

第十七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由县教育科学技术局审核盖章并给予补贴资金。

对于第十五条、十六条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每年视普惠园运行绩效,逐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于普惠园工作开展良好的单位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支持普惠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普惠园保教质量。县教育科学技术局向普惠园派驻业务能手开展师资培训,帮助普惠园提高管理和保教工作水平。发挥园长工作室引领作用,建立结对帮扶机制。

第十九条 鼓励普惠园积极创建一级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规范办园行为。

五、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财务审计。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同时接受县教育、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是幼儿园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县教育、财政等部门具体负责普惠园的相关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二十二条 做好认定工作。逐步建立普惠园保教费指导限价与物价指数联动机制,由发改委、教育科学技术局科学合理制定普惠园保教费认定标准,由教育科学技术局完善我县普惠园管理工作方案并对申报对象认定程序、认定标准、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将县教育科学技术局备案认定后的普惠园相关信息,要统一纳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完善分类管理。县教育科学技术局应对普惠园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级幼儿园评审标准》《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标准》评定,按分类等级进行分类支持,引导普惠园自觉自律,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加强公益性责任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享受财政资助的普惠园应对补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票据使用规范,实行园务、财务公开,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二十四条 实施动态监管。要加强对普惠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及弄虚作假等“一票否决”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对出现违法行为的向社会公告,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当年年度考核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普惠园资格,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实行违规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和静县城镇、各乡镇内普惠园的申报认定、扶持、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和静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