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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静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19 17: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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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组织起草了《和静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08月19日至2021年08月26日。

意见反馈方式:1.电子邮箱:596095178@qq.com

2.联系电话:0996-5010066;

3.传真:0996-5022927

和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和静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和静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农业、畜牧、林业、水产、食品、药品、粮食、商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资金来源)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财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标准和举报情况按年度核发。食品安全奖励资金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食品安全举报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行为。

  第五条(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者不提供其真实姓名(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第六条(食品安全举报受理)

  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对其他相关部门移转案件线索的,应当完整记录接收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奖励情形和标准

  第七条(奖励范围)

  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核实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屠滥宰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

  (四)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五)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

  (七)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八)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九)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十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十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四)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五)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十六)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十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十八)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九)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二十)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转基因食品的;

  (二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

  (二十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

  (二十三)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二十四)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五)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检验义务或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十六)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的;

  (二十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二十八)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九)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三十)生产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的;

  (三十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三十二)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

  (三十三)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 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 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 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 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其他原因无法立案查处,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不予奖励情形)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文员等)及其直系亲属;

  (二)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三)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四)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十条(奖励等级)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部分相符。

  第十一条(奖励标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举报案件罚没款金额,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4%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元的,给予100元奖励。

  (四)无罚没款的案件,各级举报奖励金额分别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

  属于以下举报的,举报奖励标准在本条基础上分别上浮1个百分点:

  (一)举报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

  (二)举报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售有毒有害或者假冒伪劣食品的;

  (三)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举报。

  对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增加一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奖励原则)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奖励范围与金额:

  (一)对同一举报事项,不得重复予以奖励。同一违法犯罪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举报人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二)一个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以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为有效举报,不一致的部分为无效举报,无效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办案机构还认定了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对其他违法犯罪事实作出的处理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其他奖励原则)

  举报人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已经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未给予奖励的,根据举报人意愿,负责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举报奖励的实施

  第十四条(权利告知)

  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发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告知其有权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申请)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励的权利。

  第十六条(审查和通知)

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做出奖励决定并向举报人发出《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附件3)。如有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通过举报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对举报人姓名等做必要的技术处理以保护举报人权益。

第十七条(发放)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在案件承办人的陪同下到财务部门领取奖金。财务部门应当查验举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并留存复印件。举报人应当在注明案件名称、奖励金数额的三联收据上签收奖励金,签字后的收据一联交财务部门留存,一联随案卷归档,一联交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领取奖励金。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励金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励金汇至指定账户。

举报人在举报时已明确提出奖励申请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直接进入审查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卷宗保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奖励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原始记录、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奖励告知书、奖励登记表、奖励通知书、奖励发放登记表等书面及录音材料。

  第十九条(保密条款)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和静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