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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巩乃斯镇土地整治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9-04-08 19: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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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巩乃斯特色旅游小城镇建设进程,巩固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成果,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提高小城镇品位和综合承载能力,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巩乃斯镇国道218线两侧实施土地整治房屋征收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187号令)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法律法规依据及目的

(一)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187号令)、《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等文件,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进行征收安置工作。

(二)征收目的。巩乃斯镇土地储备整治项目。

二、征收主体与范围及安置房源

(一)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实施单位:和静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二)征收范围及补偿方式。

1.征收范围。共236户,其中巩乃斯林场国道218线以南共57户(经营性房屋),总建筑面积14664平方米;巩乃斯林场黄河小区60户,总建筑面积6839平方米;班禅沟口至巩乃斯郭楞村委会、国道218线以北共119户,建筑面积21485平方米。

2.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

(三)安置房源。

运昶花园、兴合大厦、巴音花园、建宇2号小区、和瑞祥小区、新兴名苑、新城时代家园、桃源宝地、金水湾小区、和谐小区等功能齐全、配套完善,面积为70至12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小区279套。

(四)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及使用。

征收补偿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治区土地储备债券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组织实施

(一)分组实施。

第一组征收范围:巩乃斯林场国道218线以南共57户(经营性房屋),征收及搬迁时限:2019年4月20日—2019年5月31日。

第二组征收范围:巩乃斯林场黄河小区60户和班禅沟口至巩乃斯郭楞村委会、国道218线以北共119户,征收及搬迁时限:2019年4月20日—2019年5月31日。

(二)实施步骤。

1.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告,县住建(房产)、自然资源、市监、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等审批、备案手续。

2.现状调查认定。调查登记采取“四方认证”(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被征收人、评估机构)的方式入户调查。调查登记内容包括房屋产权人或占有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和土地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年代、结构等。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房屋现状影像资料,绘制房屋现状平面图,标明房屋四至,填写调查登记表,调查人、房屋产权人或者占有人对调查登记结果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要求“四方认证”主体责任人签字盖章确认。经盖章确认后对房屋现状平面图进行公示。

3.认定结果公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后,组织县住建、自然资源、市监、税务等相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建造时间、面积、结构、用途及其合法性等进行认定,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4.评估结果公示。初选房地产测绘、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测绘和咨询性评估,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征求被征收户意见;组织被征收户选定评估机构。要求评估机构中注册评估师等“四方认证”主体责任人签字确认。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选择评估机构在住建厅网站公示。

5.征收实施单位草拟《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县人民政府审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通过后利用和静零距离微信公众号、和静卫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30日并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意见修订后再次公布或听证;进行风险评估。

6.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征收决定,作出决定后发布征收公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组织实施征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

8.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经审核后兑付补偿款和相应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安置房源后,补偿协议经审核后结算补偿款和相应奖励。

9.房屋及附属物拆除等。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户自愿选择确定。

1.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187号令)规定,采取被征收人选定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进行征收。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私有林木予以补偿。

2.被征收户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附属物价值补偿、空余土地补偿(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政府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等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如果被征收房屋属于出租房屋的,搬迁费应支付给承租人;被征收人未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且未向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支付给承租人。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对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分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确定房屋补偿价值的,从其约定。

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土地整治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拥有不在征收范围内的自有住房(含商品住宅);没有自有住房的,被征收人自主选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所购二手住房已纳入城镇土地整治征收范围的除外。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有住房(包括已进行网上签约的在建商品房和已享有的政策性住房)产权证明资料。

5.被征收户选择在政府历年回购县城安置房源的,按照政府回购安置房价格进行计算,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总评估价及搬迁费、奖励金总额扣除安置房价值后,多退少补。

6.征收过程中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享受公租房保障。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解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最低13平方米住房保障面积的,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7.征收范围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建房单位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申报资产核销。

8.征收未向房屋居住人出售的单位自建住宅,建房单位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用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屋居住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将80%的货币补偿支付给房屋居住人。建房单位破产,或者建房单位因改制、兼并、重组等原因转移单位自建住宅所有权的,由房屋居住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并按照前款规定对房屋居住人予以补偿。

9.被征收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并已经以该房屋为住所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认定为改变用途的建筑,按照评估公司评估价予以补偿。

10.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手续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违法建造的部分不予补偿;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按照住宅进行补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认定为临时建筑的,在期限内按照临时建筑标准补偿;超过期限的,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可移动附属物不予补偿。

(二)置换房屋不动产证办理。

根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政策,可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协助被征收户,协调房产、自然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不动产证。征收安置户选择产权调换置换商品住宅或商业门面房的,被征收户应承担不动产证工本费、房屋维修基金、天然气接口费等。被征收户原被征收普通住宅房屋建设超过2年(含2年)的,改造安置补偿新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居民选择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并购房价格未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依法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被征收人原被征收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改造安置补偿新普通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安置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其他有关费用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计收。

五、征收奖励

在县人民政府下发征收决定之日后,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户给予奖励。

房屋建筑总面积

自送达评估结果后10日内

自送达评估结果后20日内

200平方米以上

2000元/户

1000元/户

200-100平方米

1000元/户

500元/户

100平方米以下

600元/户

300元/户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及院内附属物、林木及其它设施要予以保留,由征收人自行拆除。被征收人要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一)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1000元/户标准核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每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为6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起至领取安置房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1000元/户,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1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人民法院裁定由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组织强制执行的,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在强制执行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强制执行的时间、方式。

六、其他事宜

(一)征收与补偿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二)征收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接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由征收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因弄虚作假取得安置补偿的,责令退回,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四)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联系人:齐加富    联系电话:18999627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