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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2023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案件

发布日期:2024-01-24 17:25 来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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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案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处罚金额(元) 没收非法所得(元) 已交(分期付款
静卫医罚[2023]14 医疗卫生 新苑社区卫生服务站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新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完全履行 2023年11月14日 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已结案 20000元
静卫医罚[2023]15 医疗卫生 杨爱花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杨爱花 完全履行 2023年11月14日 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已结案 10000元 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