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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2024年畜牧良种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发布日期:2024-02-21 17:07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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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巴财农〔202355号),巴州畜牧兽医局下达我2024年度畜牧良种补贴资金238万元,主要用于开展畜牧业良种补贴。为用好2024畜牧良种补贴资金,切实发挥资金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资金使用方案。

一、补贴范围及补贴对象

(一)种公羊。2023930日—2024930日期间,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种公羊(地方品种:巴音布鲁克羊、罗布羊、昆仑羊〈藏羊〉塔河山羊〈新疆山羊〉多胎品种:湖羊、小尾寒羊等多胎羊;引进品种:德国美利奴羊、杜泊羊、澳洲白羊的本县养殖户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补贴。为扶持发展本县畜禽种业提升,种公羊补贴优先考虑从本县“巴音布鲁克羊种羊场”购买的种公羊,补完之后剩余资金再用于补贴其他品种。

(二)种公牛。2023930日—2024930日期间,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褐牛种公牛安格斯牛种公牛的本县养殖户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补贴。

(三)种公牦牛。经地州畜牧推广部门(巴州畜牧工作站)组织鉴定和备案,达到一级以上牦牛种公牛的本县养殖户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补贴。为扶持发展本县畜禽种业提升,种公牦牛补贴优先考虑本县“哈尔诺尔巴州牦牛种牛场”,补完之后剩余资金再用于补贴其他养殖户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二、补贴标准及数量

(一)种公羊。补贴金额不高于1000/只,计划补贴数量合计1000只。

(二)种公牛。补贴金额不高于5000/头,计划补贴数量合计96头。

(三)种公牦牛。补贴金额不高于3000/头,计划补贴数量合计300头。

1.最终补贴标准、补贴数量,以实际申报和验收合格结果为准;如实际补贴金额超过本项目下达的资金额,则相应降低每头只补贴标准后再兑付,资金补完为止。

2.种公羊、种公牛、种公牦牛如若达不到计划补贴数量,则相应补贴资金在三项之间可相互调剂使用。

申报验收时限和流程

(一)牧户自主申请。农牧户作为补贴受益主体,根据补贴政策,自愿自主向所属村委会(分场)提出书面补贴申请。申请补贴时,农牧户应如实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村委会(分场),需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①所购种畜的种畜场生产经营资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②所购种畜的种畜鉴定合格证;

③所购种畜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④所购种畜的购买发票或收据;

⑤《享受补贴种畜三年内不销售承诺书》(附件1);

⑥种畜如从县外购买调入,需附带调运手续。

(二)村级(分场)主体审核。村委会分场根据农牧户提交的申请书和材料清单,逐一核实印证资料无误后,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补贴对象名单,并填写《和静县2024年畜牧良种补贴资金申报清册》(附件2),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牧场提交。

(三)乡镇(牧场)把关复核。乡镇政府牧场根据村委会分场提交的补贴对象名单以及“四议两公开”程序会议记录、公示材料等,对申报材料把关复核。复核确认无误后,乡镇政府牧场按照“三重一大”程序通过会议,于2024915日之前提交至县农业农村局409办公室,联系人:新毕力克(0996-5022127)。

(四)县级汇总审核发放。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政府牧场提交的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全县补贴对象清册和相关印证材料。2024920日至930日,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乡镇政府共同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申报的养殖户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所购买和鉴定的种畜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单;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出具验收单并告知原因。验收工作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按制度落实公示公告,经项目专题会议”审定后,提交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以“一卡通(社会保障卡)”方式兑付到补贴对象。

相关要求

(一)明确申报规范。一是拟享受畜牧良种补贴的本县养殖户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种畜。二是乡镇、村做好前期把关,对已享受过以往年度畜牧良种补贴通过其他项目享受过补贴的种畜,2024年不得重复申报补贴。三是如养殖户(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将所享受补贴的种畜,在购买后三年内进行销售的,则一次性全额退还补贴资金。

(二)做好宣传告知。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正面宣传和解读畜牧良种补贴惠民政策,提高群众知晓度、扩大受益覆盖面。同时,对宣传告知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密切关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确保工作中不出现舆情。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畜牧良种补贴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严禁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要将补贴档案留存备查。在畜牧良种补贴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严格信息公开。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县、乡(牧场)、村(分场)三级对资金使用分配、补贴对象清册一律做到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五)落实管理责任。一是种畜补贴验收通过后1周内,由乡镇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及时督促养殖户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对享受畜牧良种补贴的种畜植入芯片,并将种畜芯片号登记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二是种畜日常监督,由乡镇负责对享受补贴的种畜自享受之日起每年开展2次核查,县农业农村局将不定期随机抽查。乡镇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对享受补助的种畜全部建档立卡,定期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提高养殖效益。三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利用补助资金参与种畜倒买倒卖的养殖户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一经发现则取消今后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各项畜牧生产扶持政策资格。

附件:1.附件1—享受补贴种畜三年内不销售承诺书

2.附件2—和静县2024年畜牧良种补贴资金申报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