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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静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标题 关于印发《和静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静政办规〔2021〕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1-12-29 13:26 发布机构 和静县政府 载体类型
关键字 电子 索引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和静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和静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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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严格制度管理、压实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县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收购、保管、轮换、质量检测费用以及储备粮轮换价差损失和陈化损失、动用差价等资金,保障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监测等费用,确保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制定县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湖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博湖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上报工作,经上级农发行批准后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钱随粮走、全程监控、封闭运行等信贷监管。

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包括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本地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职责权属移送处理。

第十鼓励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第二章计划

第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博湖县支行共同下达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并报送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人民政府在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自治区级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县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储备规模,具体方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成品粮储备规模应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博湖县支行制定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及各批次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县财政局农发行博湖县支行

第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县级储备粮原粮品种主要为小麦,食用油品种主要为葵花油、菜籽油等,成品粮油品种主要为小麦粉、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油。

第十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财政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博湖县支行进行核定,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储存

二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计划和有关规定,结合粮食经营企业仓储设施、管理水平及运营费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优先选择县级国有粮食购储销企业),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承储企业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杂质、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承储地点(库点)交通便利,调控方便。

第二十承储企按照承储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储备粮储存管理职责,遵守下列规定,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入库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规范出入库质量管理,建立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五)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品种、数量、质量等储存安全问题的,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并按规定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六)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报告。

第二十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承储企业因执行国家、自治区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造成亏损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农发行博湖县支行进行核实,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承担。

第二十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影响县级储备粮质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以及拒不执行、不按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动用方案;

(四)擅自将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委托其他企业代储;

(五)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六)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清偿债务、期货实物交割;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采取将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调出另储等措施,保证县级储备粮安全。

第二十县人民政府支持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仓储物流等设施维护工作

第四章轮换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需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

地方储备原粮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食用油不超过2年。对采用低温储粮等新技术储存的储备粮,可适当延长轮换年限。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轮换需采取常储常新的轮换方式,库存实物始终保持在保质期内。承储企业需按时完成年度轮换计划,并按规定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验收。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县财政局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最多可以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最低实物库存量需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需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并经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达到年度轮换计划规定的要求,鼓励县级储备粮实行优质品种单收单储。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同品种、同地点(库点)的要求,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和先销后购等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储备地点(库点)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行。

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需将每年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并抄送农发行博湖县支行审核。

第五章动用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具体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农发行博湖县支行,并报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后方可实施。动用方案需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资金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动用储备粮需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自治州级储备粮;州级储备粮不足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

第三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需按照国家规定,补足动用的县级储备粮,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博湖县支行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量检查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扦样、检测。

第三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需健全县级储备粮信息监控网络,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县级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农发行博湖县支行分别对县级储备粮的补贴费用、信用贷款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政策执行及有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及动用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承储企业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需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农发行博湖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并及时跟踪。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需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农发行博湖县支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二)未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相关财政补贴;

(三)未及时足额安排、收回县级储备粮信用贷款;

(四)选择不符合承储基本要求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

(五)接到检举不及时核实处理或依法移送处理;

(六)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县级储备粮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承储合同双方需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义务的,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符合解除条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承储企业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