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和静县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土矿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5日
和静县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土矿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精神,提升行政效能,加快矿产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保障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用砂石、砖瓦粘土矿开采秩序,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实现资源、环境、生态、安全、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打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业管理新秩序
(一)对非法开采的,坚决予以取缔。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证、持过期采矿证的采矿行为均视为无证开采,将予以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并不予延续采矿证日期。
(二)对越界(超层)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建材产品技术标准的矿山,将予以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规范采矿权出让、延续制度
(一)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出让砂石土矿业权,须征求县发改委、商工局、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应急管理局、林草局、水利局、交
通运输局、文旅局、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等部门合规性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方可公开挂牌出让。采矿权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期,需二次出让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采矿证有效期内涉及3次(非法采矿、环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或二次出让,矿权到期自动退出;砂石土矿采矿权二次出让原则上不得变更开采标高。杜绝僵尸企业无效投资、圈地等不良行为发生,2年内达不到证载生产规模的,不予延续。
(二)严格砂石土采矿权延续登记上报时限。采矿权人延续采矿权必须提前60天提出申请,且上报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保有储量清楚、无严重违法行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对属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未延续失效的,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依法予以关闭。
(三)提高矿山最低生产规模。矿山生产规模实行分类管理,粘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为5万立方米/年,砂石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
三、加强公益性、基础性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开采管理
(一)城市建设用砂石土。由县住建局下设的公司根据城市建设需求量,负责按程序申请办理采矿证及生产运营、恢复治理,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新自然资规〔2021〕1号)第三十一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之规定:县级收缴的,按中央40%、地(州、市)7.5%、县(市)52.5%分成处置。
(二)关于水利、农业农村、乡镇扶贫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用砂石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不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土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外开采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或由建设单位将砂石土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工程所需砂石土在市场购买使用。对擅自在建设项目范围外乱采乱挖砂石土的,如被县、乡(镇)巡查发现、举报或被自然资源部卫星遥感捕捉的,按“无证开采”立案查处,由公益性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卫片图斑调查处理。
(三)各乡镇镇长为砂石土矿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厉打击以土地整治名义倒卖砂石土、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力度
县自然资源局要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提高方案编制要求,严格方案审查,实行方案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矿山地质环境遭受破坏的,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开采企业要采取覆土、截排水、复绿、稳固边坡等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土地基本功能,确保矿区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矿山年度生态修复情况进行验收,凡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生态修复治理任务的,一律责令停止开采,且关闭矿山,待原采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修复、通过验收后可申请注销,并严禁以治理工程之名行采矿之实,造成新的生态破坏。
五、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为确保2025年所有矿山符合绿色矿山标准,所有新设、已设砂石土矿山需编制或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并申请创建绿色矿山。对现有矿山,到2025年底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原则上依法退出;对新建矿山,投产1年后仍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将予以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