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

信息标题 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1-01-01 10:15 发布机构 和静县政府 载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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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县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和静县人民政府、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和静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和静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四)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办工作。  

(五)负责县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乡镇向县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传达和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六)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应急事件和重大事故,负责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和静县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县人民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  

(九)负责县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  

(十)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扶贫开发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和静县扶贫开发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编制扶贫开发项目计划,制定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物资分配方案并做好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产业化扶贫计划和扶贫培训等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移民管理工作,负责移民统计、业务培训、信息管理和扶持政策落实,组织重点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受理、调解移民安置纠纷,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十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外事、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以及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负责协调处理和静县重大涉外、涉侨事务。  

(十三)根据和静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需要,开展调查研究,为和静县的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和静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和静县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和静县因公出国、赴港澳工作;承办权限范围内的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审核工作,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申请;负责留学生、实习生涉外事项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和管理和静县对外交往活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和静县港澳事务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国家安全、出国经费开支、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六)对全县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承担县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责;调查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承担和静县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贯彻落实立法工作咨询论证制度、听证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承办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民政府征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工作。  

(十八)组织进行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十九)负责对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筹规划、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审查、处理事项;负责和静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二十)负责县人民政府涉及法律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为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二十一)负责县本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和确认工作,研究提出需要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负责全县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调研、协调、指导和报请审批工作。  

(二十二)负责审查、确认县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负责全县《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  

(二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督促、指导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承担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相关职责;组织指导全县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负责依法行政、政府法制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二十五)指导、协调经济仲裁工作。  

(二十六)承办和静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