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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残膜污染治理,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发布日期:2023-03-28 12:40 来源:和静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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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和静县广大农民朋友:

为打造“天蓝、地绿、水清、空气清新”的人居环境,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走绿色生态循环农业发展道路,我们郑重向全县农民朋友发出倡议: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从我做起,积极自觉回收农田残膜,为建设美好家园不懈努力。

一、农田残膜危害

1、农田废旧地膜得不到及时回收治理,滞留在土壤中,将形成永久性垃圾,影响土壤的吸湿性,破坏土壤结构,降低肥力水平,阻碍作物发芽和生长,最终导致大幅度减产。

2、留在田间地头,影响农村环境卫生。积存于排灌渠系中,造成排灌水体污染。缠绕在犁头或播种机轮盘上,影响田间作业。

3、残膜与秸秆、牧草混在一起被牛羊误食后,会影响胃肠消化,甚至引起死亡。

4、随意焚烧废旧农膜,产生大量有害烟雾和刺激性气体,严重污染空气,降低空气质量。

二、农膜的使用及回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田地膜必须是厚度≥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80天质量标准地膜,坚决杜绝厚度≤0.008毫米的超薄、劣质和掺假地膜进入农业生产。为了更加有效防治农田残膜“白色污染”,建议使用厚度在0.015毫米以上的加厚高强度地膜。加厚高强度地膜保温保墒压草效果更好,可促进农作物增产,更易于捡拾回收,可以从源头上保障地膜的可回收性。

2、每季农事完成后立即回收农田及遗留在田间地头、沟渠路边的残膜,清除农田残膜中的杂草、土块、石子及作物秸秆,将地膜分类上缴到回收站点,回收率达85%以上。

3、严禁农户随意焚烧、填埋、丢弃废旧农膜的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回收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农民朋友或合作社可以购买秸秆回田残膜回收联合作业机械,实施秸秆回田残膜回收。

5、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要及时捡拾残留在耕地中的废旧地膜,严禁在未经捡拾废旧地膜的耕地放牧,导致回收难度加剧;捡拾的废旧地膜应及时交到回收网点或者企业进行加工处理,严禁将废旧地膜随意丢弃或者焚烧。

广大农民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治理“白色污染”,依法使用和回收地膜,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为和静县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路更畅、人更美,为建设和谐文明的新家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和静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