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0〕9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工作,巩固和健全“新农合”制度,现将和静县2015年“新农合”基金筹集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将2014年“新农合”实施方案中的第五条基金筹集和参加合作医疗程序内容调整为:(一)基金筹集。1.个人筹资:凡在我县自愿参合人员个人缴费70元/年,调整为115元/年(含5元大病保险)。2.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县财政每人补助90元/年,调整为120元/年(含20元大病保险)。
二、将2014年“新农合”实施方案中的第七条补偿设置内容中(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调整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地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病人,在正常补偿比例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区内公立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20%,区内私立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补偿。
其他事项仍按《和静县2014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意见(试行)》(静政办发﹝2014﹞49号)要求执行。
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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